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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有哪些?

时间:2022-09-01 15:57:39 来源:法律快车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在于前提不同,目的不同,采取强制手段的机关不同以及起因不同等。其中强制手段的机关不同是在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而行政强制措施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一、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区别如下: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负有某种义务为前提;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不一定要求相对人负有某种义务。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的状态;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是为了强制排除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活动以恢复受到破坏的诉讼程序。

3.采取强制手段的机关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机关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人民法院;采取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

4.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而引起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原因则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

5.采用的执行措施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较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要宽、要广。

二、行政强制措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强制措施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快车提醒您,行为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哪几种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以下四种:

1.训诫,是人民法院对实施了轻微的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人采取批评教育方式,指明其妨害行政诉讼的事实,促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不许再犯的一种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2.责令具结悔过,是人民法院对实施了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人采取的,责令其写出悔过书,保证不再实施妨害行为的一种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3.罚款,是人民法院对妨害行政诉讼情节比较严重的人所采取的一种经济制裁性质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4.拘留,是人民法院对严重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较严厉的行政诉讼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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